《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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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公示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金融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明确适用范围,结合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三)《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六条

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明确了“较大数额”认定标准

结合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际,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确定为:拟对公民处5万元以上(含)的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四、实施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