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为加强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制定《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22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3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4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制定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实施性规则。”根据《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京金融〔2022〕223号)等相关规定,市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监管办法》。
三、出台背景
2021年7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条例》要求,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制定了《监管办法》。
四、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七章,共59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行业自律,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对典当行监督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一)总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是对法律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进行了界定。一是明确了典当业务及典当行定义。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明确了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典当行及其监督管理,典当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三是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市金融监管局及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和终止,共12条。明确典当行设立条件、变更、解散和不再从事典当业务的流程等。一是列明了设立典当行应满足的条件,如: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缴)等。二是规定了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和备案的具体事项,如: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事项均须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批。三是明确了典当行解散、不再从事典当业务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三)经营规则
第三章为经营规则,共28条。一是明确典当行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得开展的业务和活动、不得收当的财物,以及各项监管指标要求,如利率、综合费率、资产比例等。二是要求典当行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业务管理、风险防控,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月度报表等文件资料,在期限内完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等。
(四)监督管理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是对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提出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典当行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手段。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典当行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五)行业自律
第五章为行业自律,共2条。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和作用。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市典当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典当行加入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六)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1条。对违反《监管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涉及解释权、实施时间等事项。
《监管办法》的发布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典当行业监管规制,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引导典当行强化风险防控,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