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简明问答

时间: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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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答: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许可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为落实上述要求,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2日在官网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分为九章,共八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法律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进行界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6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和程序,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变更和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和程序,第九章附则对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予以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和本市工作实际,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审批及备案事项;二是细化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细化了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资质条件;三是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均须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3.地方金融组织涉及哪些事项需要审批?由谁审批?

答: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在本市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立分支机构。


4.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获得批准后,会收到什么文件材料?

答:市金融监管局受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申请后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其中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还会相应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典当经营许可证。


5.能否使用银行贷款出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答:不能。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满足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要求,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6.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来证明已满足注册资本要求?

答: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应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额度、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需要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银行出具的询证函、收款凭证等)。


7.如何咨询与条款相关的问题?

答:如果需要详细了解条款内容,可以通过拨打88011195进行咨询,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将由接线人员为您解答具体问题。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