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发文字号]〔〕
  5. [成文日期]
  6. [实施日期]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4-10
  9. [有效性] 有效

财政部发文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时间: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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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4月7日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