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公告
京金融〔2022〕23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提高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公众依法获取本市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是指市金融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第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公示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应当坚持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示主体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一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三处为信息公示主体,各处室按照职责在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示主体在开展信息公示工作时负责:
(一)发布、更新、维护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
(二)与本处室相关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示范围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示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以及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不予公示。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示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不得公示。但是,第三方同意公示或者市金融监管局认为不公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示。
市金融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示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示流程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公示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前,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对拟公示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不得公示。
第十一条 未纳入公示范围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可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具体指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