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48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业务合规、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末,全市共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2023年8月31日至9月1日期间,我局对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单编号区间为:京金融地方资产管理〔2023〕01-京金融地方资产管理〔2023〕02。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整体运营较为规范,不存在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个别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个别存在未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的问题。
三、整改要求
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履行防范风险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积极推进问题整改,及时化解存量问题,严格遏制新增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