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依据
1.《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2.《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京金融〔2020〕69号)
二、检查目的
通过现场检查,全面掌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情况,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对象
截至目前,本市共有融资租赁公司211家。此次现场检查由我局选取89家,其余融资租赁公司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检查,检查达到全覆盖。
四、检查内容
此次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有: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失联”、“空壳”、超范围经营、抽逃出资、违规对外融资、违规关联交易、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违反法律法规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情况。
五、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机构发送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提出检查要求、检查时间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要求机构在接到通知后进行确认。
(二)检查前准备。查看被检查机构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实施
1.检查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及现场检查证件。
2.检查中,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进行分工,现场填写检查单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确认签字,根据需要留存已由被检查机构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
3.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或检查后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
六、检查组织结构
为做好本次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市金融监管局成立融资租赁行业现场检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金融监管局监管处室、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七、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机构配合工作要求
1.应真实、准备、全面提供现场检查清单所列示的文件、档案材料;
2.应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
3.现场检查期间,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会计)应留守检查现场,随时接受现场检查人员的约谈。
(二)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职责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规章、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
2.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不准借检查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的接待安排等;
4.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5.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守商业秘密原则,自觉保守被检查机构涉及的商业秘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