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京金融﹝2020﹞69号)规定,我局决定终止中商融通典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一、终止典当经营许可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发布《关于中商融通典当(北京)有限公司失联情况的公告》。该公司在公告期内未与我局取得联系,亦未在全国典当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数据。
现公告期届满,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和《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该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
二、后续工作安排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做好如下后续工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司须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交回所在区金融办。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司须经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毕公司名称变更事宜,不得在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典当”字样;同时,在前述限期内,公司须办理完毕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市场监管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不得开展新的典当业务,之前已开展的典当业务应依据相关典当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责任至原合同终止且不得延长原约定合同期限。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依法成立典当业务处置组,完成公司典当业务处置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