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设置

时间: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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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设立的原则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其他原因,没有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执行党章规定的党支部的作用、任务和职能。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1名为纪律检查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临时党支部的设立

  临时党支部是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组建的党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经县(团)或相当于县(团)以上党委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由决定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不能决定发展新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和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只能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原单位的党组织。
  为了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它活动,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而划分若干党小组。
  国有企业党支部设置要适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新变化,坚持“四个同步”、“两个延伸”,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规范严格、科学创新,积极探索支部建在项目上、网点上、产业链上、区域上、作业班组上的新方式,充分激发党支部生机活力。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党支部的设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改制、改组、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依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支部。企业改制后,企业党支部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至破产终结期间,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特殊情况下,经企业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明确职责任务,开展党的活动。企业破产终结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企业党支部。

  非公有制企业中党支部的设立

  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条件成熟的,都应当单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人、100人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及时单独组建党组织。还应抓紧把工会、共青团组织先建立起来,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要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孵化器”的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