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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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金融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现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项规定。

二、本市针对《暂行办法》施行,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对现有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节进行调整优化,在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资不再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为股东的自有资金,且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

四、过渡期内,对现场检查和监管评级等渠道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市监管办法)但未达到《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问题线索,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将进行督促提醒。

五、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监管办法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 12日





附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