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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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金融办、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北京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在京银行、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9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等有关规定,市金融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构建科学合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作为日常监管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推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业务中运用信用评级结果,促进“银担”合作。
二、指导单位
        市金融局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的指导单位,由各区县金融办协助,北京市融资担保业协会配合实施。
三、综合评级对象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综合评级。
四、评级机构
        市金融局指导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金公司)合作完成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
五、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评级模型并按年度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评级报告由评级机构按照评级业务规则出具。评级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市及自身特点的业务评级指标体系,并向市金融局报备;
        首金公司负责搭建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系统实施对融担机构的动态分析,并定期更新评级,动态反应融担机构的信用状况,反馈市金融局。该评级结果将通过北京市融担业协会和首金网网站进行发布。
六、综合评级质量管理
        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综合评级,确保质量。评级机构应加大跟踪评级的频次,定期更新评级情况,动态反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加强事中、事后动态分析与管理,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上报市金融局。
七、综合评级结果应用
        综合评级结果主要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同时作为市金融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
八、工作安排
        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于2015年8月正式启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制定方案(2015年8月)。市金融局研究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总体方案(见附件),并下发相关文件。
        (二)开展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1月)。评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综合评级。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对评级结果进行审议,并在北京市融担业协会和首金网网站进行发布,引导推动综合评级结果应用。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推动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市金融局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加强对评级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工作的指导。
        (二)评级机构应认真对待评级工作,深入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制定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指标体系,切实开展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工作。严把质量关,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能力,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在综合评级过程中要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充分体现第三方“中立”的立场,不以任何形式给予参评对象与其条件不符的评级结果。
        首金公司负责搭建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系统实施对融担机构的动态分析,并定期更新评级,动态反应融担机构的信用状况,反馈市金融局。
        (三)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充分认识综合评级的重要意义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评级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全面、真实地向评级机构提供所需材料,配合评级机构做好现场访谈工作。同时,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以参与综合评级为契机和手段,进一步完善内容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四)各商业银行要在银担合作业务中积极应用综合评级结果,大力支付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级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8月13日
 

(联系人:市金融局 赵丁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