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9〕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简称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是负责促进本市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职责。
(二)强化的职责。
1.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促进本市金融产业发展的职责,统筹协调本市金融业改革、发展、服务和创新工作,促进金融功能区有序发展、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2.加强优化本市金融发展环境的职责,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金融产业服务首都经济建设。
3.加强指导推进本市金融体系建设、金融服务社会民生、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以及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职责。
4.加强本市金融安全稳定监管职责,推进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配合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京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相关工作;研究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推动本市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指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协调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本市的试点和发展工作。
(三)统筹推进本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四)协调、推进本市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指导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强农惠农能力。
(五)统筹推进本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六)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参与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平台,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七)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推进本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
(九)研究制定本市金融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金融功能区、金融后台园区的建设发展,引导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进驻;监测分析各金融功能区、金融后台园区发展情况。
(十)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以及日常监管;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承担市属金融机构和地方审批金融机构相应授权监管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
(十一)推进市属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本市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十二)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金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组织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金融运行监测和重要课题研究;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联系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营业管理部。
(三)银行服务处。
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银行业金融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负责本市担保体系建设。
(四)证券期货服务处。
为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外国证券期货业和外国基金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证券期货业金融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企业上市、重组并购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承担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工作。
(五)保险与非银行服务处。
为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业金融机构、外资保险业机构驻华代表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保险业金融企业和市属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六)金融市场处。
指导、推动本市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指导、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金融服务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指导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的融资工作;提出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金融综合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市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涉农上市公司培育体系建设;协调市属农业类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重大事项;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与监管;推动本市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八)金融协调处。
协调落实本市金融发展和支持政策;统筹协调本市金融功能区和金融后台园区规划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本市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联系、指导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和对外交流合作。
(九)金融稳定处。
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负责本市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推进市属金融机构重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协调解决本市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9副。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