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纵深推进,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持续提升。在此背景下,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风险日益凸显,部分农民群众金融知识储备与风险识别能力相对不足,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假借农业合作社、供销社等农村经营主体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造成农民群众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2013年至2015年,云南省文山市邓某开以“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高达30%的年回报率为诱饵,虚构珍稀植物种植项目并伪造投资协议,向1325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2.5亿元。邓某开所集资金并未用于承诺的种植项目,而是用于高利转贷及个人奢侈消费,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邓某开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但涉案资金已被大量消耗、转移,投资者实际经济损失已难以追回。
案件警示:
此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三个典型特征:
1.以“合作社”外壳进行伪装: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对农村合作社的信任,违规突破合作社“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虚假宣传“入社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将集资对象非法扩大至不特定群体。
2.以“高收益”诱导投资:以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回报”为诱饵,辅以赠送小额生活物品等方式,诱导农民投入大量积蓄。
3.以仿冒金融机构制造假象:部分涉案机构刻意模仿银行网点装修风格,违规设置存取款柜台、悬挂虚假利率展示牌,甚至仿制“股金证”、“互助金证”等,刻意营造合法金融机构的假象。
上述手法精准利用了部分农民群众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对熟人社会及本地组织存在信任的心理特征,欺骗性强,社会危害性大。
防范建议:
防范非法集资,关键在于筑牢个人“三道防线”:
1.严守资质核验关: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必须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机构是否持有合法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许可证。对无相应金融牌照的“合作社”“投资公司”等主体开展所谓“理财”“吸储”业务,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坚决远离。
2.破除高收益诱惑:牢固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承诺年化收益率明显超出市场合理水平,特别是宣称“保本保息”的投资项目,切勿轻信。
3.拒绝“人情绑架”:投资决策应基于独立、审慎的判断,不因熟人推介、赠送礼品或营造“紧迫感”而放松警惕。涉及较大金额投资,务必与家人充分沟通商议,避免冲动决策。
4.夯实金融防范基础。常态化学习基础金融知识,主动关注乡镇政府、村委会公告栏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可疑线索,及时向派出所或村委会反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