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官网5月3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共9条,以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通知》提出,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通知》显示,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通知》还提到,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