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来信选登

时间: 2024-05-31
分享:
字号: [打印]

---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开展餐饮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2024-3-15)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根据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上述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存在开展该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的情形,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具体考量。但是,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后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4年3月15日

答复人:市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