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来信选登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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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请问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以公立医院为承租人以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2024-1-3)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物。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4年1月4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