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您好,如果是注册在其他城市的已存续经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北京的QFLP试点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规定细则可以在哪里获取?。(2023-10-12)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主体为本市发起设立的管理人。相关办法的政策解读在我局官网可公开查询。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3年10月13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