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2023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其他省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是否也需要拨付营运资金?如果需要的话,如何证明已拨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2023-8-23)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按照《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223号)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外省融资租赁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需要按照以上规定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提交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自有资金证明和验资报告(包括银行出具的询证函、收款凭证等)。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3年8月24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