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拟在北京开设分公司,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05月24日施行)第13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请问此处的营运资金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用于零售融资租赁项目放款、日常工资、场地费用等,谢谢。(2023-7-31)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规定。且不得存在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情况。 因此,上海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亦适用上述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情形即可。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3年8月9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