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将《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