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京金融[2023]18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联合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业务合规、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全市共有融资担保机构46家。2024年9月上旬至12月上旬,我局对10家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与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共同对6家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检查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企业整体经营平稳、风险可控,但部分企业经营不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一)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二)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三、整改要求
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认真推进问题整改,及时化解存量问题,严格遏制新增问题;切实履行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