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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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共计62家。结合2019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此次现场检查拟由我局和区金融办分别对本市6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已于2020年7月29日注销,今年计划不安排现场检查)。


  按照以往惯例,由我局抽查,区监管部门普查,最终达到现场检查全覆盖,本年拟抽查比例为16.39%。在开展现场检查的6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我局拟对其中10家机构开展检查,其余51家由各区金融办安排检查。抽查原则主要为:1.代偿额较大的融资担保机构;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较多的融资担保机构;3.注册资本金较大但融资担保业务较少或者没有的融资担保机构;4.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融资担保机构。


  2020年我局拟抽查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如下:


2020年我局拟抽查融资担保公司名单.png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我局牵头,并采取市、区两级分级、属地检查的形式进行。


  其中:市监管部门检查小组成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组成;区监管部门检查小组成员,由区金融办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检查安排


  (一)培训会:10月中旬现场检查工作开展前组织召开202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培训会即现场检查启动会。


  (二)各区金融办提前将现场检查的通知和材料清单发给所属辖区的融担机构。


  (三)2020年10月19日我局和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同时进行,2020年11月20日完成本年度市级现场检查。


  (四)市局聘请的各中介机构于2020年12月1日前完成报告,各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辖区检查总结报告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四、检查内容及程序


  此次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颁证后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控制、决策程序、内控制度;公司担保业务开展及代偿、财务报表、往来款明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情况等情况。


  此次现场检查具体操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前的准备。查看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情况。


  现场检查的通知。开始启动检查工作时将对所有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预通知,并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时间、准备材料清单、现场检查表;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事先填写现场检查表,并按材料清单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二)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及现场检查证件。检查中,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进行分工,对照现场检查表进行重点抽查,并根据需要留存已由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


  (三)现场检查的后期工作。


  1、各区监管部门将各自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和财务检查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现场检查综合评价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20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2020现场检查问题细化条目》一并上报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各区监管部门反馈的融担公司现场检查报告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现场检查综合评价表》,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和财务报告(电子版)、年度现场检查汇总表,最终确定年度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公司,对于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进行为期3个月-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年度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公司,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进行为期3个月-6个月的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再开展新融资性担保业务,整改期限届满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改结果,书面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恢复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年度评价结果“未参加”,即:因失联、拒绝现场检查等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经营情况现场检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市监管部将在官网上进行公示,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整改,或根据相关规定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配合工作要求


  1、应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现场检查表》及提供各种文件、档案等资料;


  2、应积极配合现场工作,向现场检查小组提供办公场所;


  3、现场检查当日,公司相关人员(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会计)留守公司,随时接受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的约谈。


  (二)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规章、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


  2、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取财物,不准借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公司宴请;


  4、检查人员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5、检查人员应保守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