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首都金融稳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要求,拟于2020年10月19日开始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市级现场检查,2020年11月19日完成本年度市级现场检查。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情况,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1〕160号)。
三、检查对象
目前,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共131家,按照以往惯例,市、区两级现场检查将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全覆盖。依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区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此次现场检查,市局将在16个区(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丰台、朝阳、房山、顺义、通州、大兴、门头沟、怀柔、昌平、密云、平谷、延庆)中筛选1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其余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将采取各区主管部门自行检查的方式同步开展。
2020年我局拟抽查小额贷款公司名单如下:
四、检查内容
(一)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2.贷款投向;3.资金来源、比例;4.贷款利率;5.贷款回收情况。
(二)资产质量。重点检查:1.贷款风险分类情况、逾期贷款;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审贷分立和授权审批情况;3.出账审批制度、财务核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业务数据的真实性。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会计记录和报表与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重点关注贷款本金及利息核算和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重点检查: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
(六)监管红线。重点检查: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账外经营、暴力收贷、“砍头息”、“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转贷”等情况。
(七)是否有涉黑、涉恶及涉乱情况。
(八)排查是否涉及P2P业务。
五、检查程序及组织结构
(一)检查程序
1.检查前准备。了解所检查公司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情况。
2.现场检查通知。检查组提前1周通知被检查公司检查时间、准备材料清单,被检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安排相关人员对接检查工作。
3.现场检查实施。检查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检查中,检查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实际情况留存价格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
4.形成检查报告。各中介机构于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报告,各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辖区检查总结报告于2020年12月24日前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5.检查结果处理。根据《监管办法》要求,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各区金融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与各区《检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二)检查分组情况
此次检查分为两个工作小组:
第一小组拟负责检查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小额贷款公司(10家)。
成员包括:市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1人
区主管部门2人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1-2人
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2人
第二小组拟负责检查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区小额贷款公司(7家)。
成员包括:市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1人
区主管部门2人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1-2人
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1-2人
(三)中介机构聘请
根据我局财务有关规定,通过询价对比后,拟聘请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六、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公司配合工作要求
1.应真实、准备、全面提供现场检查清单所列示的文件、档案材料;
2.应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
3.现场检查期间,公司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会计)应留守公司,随时接受现场检查人员的约谈。
(二)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职责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规章、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
2.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不准借检查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公司宴请等;
4.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5.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守商业秘密原则,自觉保守被检查公司涉及的商业秘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