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金融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时间: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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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国函〔2019〕16号),牢牢把握金融开放政策机遇,提升首都金融国际影响力,促进首都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1.推动放宽征信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积极为国际评级机构进入国内评级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落户北京。(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2.推动放宽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支持在京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支持在京设立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合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3.推动放宽证券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支持在京新设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4.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京设立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允许所设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类字样,便利外资金融机构通过在京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加强对境内投资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5.积极落实国家金融委办公室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支持在京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获得银行间市场债券评级业务牌照;支持外资参与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公司等机构在京设立;支持放宽人身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在京加快落地;支持在京的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时限:2020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6.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实行“一次性登记”;优化账户功能,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取消合作银行数量限制;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


  7.深入推进中关村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试点,争取进一步扩大便利化政策试点范围。(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中关村管委会)


  8.研究探索符合地区实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银行为真实合法的贸易结算提供优质服务。(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


  9.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10.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除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


  三、积极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


  11.探索跨境金融能力建设试点。研究允许少数资质较好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双向跨境金融综合服务。(完成时限:2020年12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行营管部)


  12.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


  13.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积极争取投资额度。(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


  14.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北京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管部)


  15.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探索以符合条件的交易场所为平台,在京开展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完成时限:2020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16.加快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更好支持实体经济跨境发展。(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


  17.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展产权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跨境交易,探索拓展产权交易品种和形式。(完成时限:2020年6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


  18.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商业银行搭建“一带一路”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在京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


  19.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


  五、拓展外资机构业务范围


  20.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控股或合资券商获得债券通做市商保荐业务资格等。(完成时限:2020年6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


  21.推动有需求的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汇总征税”等关税保函业务。(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


  22.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在京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6月;北京银保监局)


  23.增强服务科创企业的风险抵补能力和商业可持续性,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六、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24.支持和推动北京企业在新三板与港交所双向挂牌。(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


  25.对符合条件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给予支持。(完成时限:2020年3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


  26.支持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


  27.推动北京环境交易所发展碳交易与环境权益融资,建立绿色项目储备,拓宽绿色资产标的范围。(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七、提升金融服务国际化


  28.进一步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交通罚没、公共缴费、政府服务等领域推动移动支付便民工程,2019年底前实现在地铁机场线、公交车联网通用移动支付应用,并通过三年努力在北京冬奥会举办前实现联网通用移动支付广泛应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市交通委、市公交集团、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29.推动“一带一路”责任投资和ESG原则建设,推动国际金融机构签署《“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在京设立《“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秘书处。(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30.借鉴国内外经验发展巨灾保险,研究制定北京地区巨灾保险可行性工作方案。(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31.深入推动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融资保险。(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银保监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32.探索汽车金融公司通过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方式获得客户授权,查询征信记录。(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


  33.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发展跨境业务,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


  34.支持金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各类机构举办金融科技领域国际研讨会、展会和交流论坛。(完成时限:2020年12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八、大力聚集国际金融人才


  35.协调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有效金融手段,支持首都国际人才社区建设,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京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金融监管局)


  36.协调推动给予外籍金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对金融等重点服务业领域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京工作许可最长可给予5年有效期。(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


  37.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服务。(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金融安全稳定环境


  38.落实北京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目录,逐步扩大信息共享深度和广度,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配合,增强监管合力,维护首都金融稳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责任单位: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