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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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该《指导意见》在《民法典》《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力求通过政策创新持续推动份额转让试点不断完善机制和服务,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形成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促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助力全国科创中心建设。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起草背景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明确支持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2020年12月10日,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北京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试点)。


  作为北京市加快推进“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份额转让试点对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有重要意义。在国家监管部门指导下,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在实地调研、广泛论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市场关切,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推动政策创新,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政府部门支持、市场参与者共建、各行业协会服务的全面、立体政策体系。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7大章、14条,包括总体要求、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完善份额转让试点服务支持体系、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份额变更信息对接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推动份额转让试点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目标和“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份额转让、吸引耐心资本、打造北京样板”的工作原则。


  二是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进场交易,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三是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探索在份额转让试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


  四是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对在京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发起设立S基金专业委员会。


  五是完善份额转让试点服务体系。支持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各区为参与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机构提供资金奖励和保障服务。


  六是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份额变更信息对接机制。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提供服务。


  七是各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做好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


  三、《指导意见》制定思路及要点


  (一)健全基金份额转让政策体系,优化提升基金份额转让效率和规范性


  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具有私募性、定价估值复杂性、多部门审核等特征,基金份额层面的转让退出问题,一直是私募投资行业的堵点。《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的市场化方式,支持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进场转让,为基金份额提供了交易平台,有助于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为基金提供了缓释和退出通道,实现了基金的接续投资和发展。


  (二)以份额转让试点建设为支点,赋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


  一是大力支持S基金在京落地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S基金给予政策奖励,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鼓励相关机构发起设立S基金专业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形成S基金发展高地。二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建设。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参与受让基金份额,支持优质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份额转让试点。《指导意见》以份额转让试点建设为支点,打造私募投资基金二级市场生态体系,形成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三)建立工作机制,为份额转让试点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可作为直接转让基金份额所有权的有益补充。明确建立定期报送相关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提供服务和依据。各部门将加强联动,持续建立健全份额转让试点基础设施和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试点落地,促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助力我市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