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套路贷”案件上海审结:单方面认定贷款人违约 比高利贷可怕

时间: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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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成为非法小额贷款公司新的犯罪手段,而贷款人一旦被“套路”,付出的将是惨痛的代价。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有期徒刑、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从5000元到一套房,贷款人如何“被套路”?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系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上海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刻意造成杭某已经取得借款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而杭某收到马某房款后,应瞿某要求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瞿某,由此还清“欠款”。
 
该案件中出现的“套路贷”实际上就是变种高利贷。之所以称为“套路贷”,是指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对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不同,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说,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与高利贷作区别: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而高利贷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包括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套路贷”近年来呈增长趋势
 
自去年8月24日,多部委联合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新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网贷平台划出“十三条红线”后,网贷平台呈现出大浪淘沙的状态。网贷之家统计显示,《暂行办法》出台一年来有882家企业退出网贷行业的平台,网贷平台停业、转型的比例上升至70.41%、4.08%。《暂行办法》出台后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的占比有所下降,但是,“套路贷”却呈现蔓延之势。
 
据黄祥青介绍,从2015年下半年起,“套路贷”作为一种新的诈骗模式开始出现,在2016年呈现出较快增长的模式,目前已经发现数十起案件,本次宣判的4起案件是首批“套路贷”审结案件。
 
当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通常通过签订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合法”炮制的银行借款、取款记录,通过“伪造”获得众多证据,为被害人设下圈套,同时也迷惑法院。对单一案件来讲,受害人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只能通过案件串并,发现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实,揭穿其骗局。
 
“套路贷”犯罪具有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营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合同所借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
 
“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多为没有金融资质的小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上钩。比如本次宝山法院审结的两个案例,就是“套路贷”以未成年人借贷无须还本还息为幌子,吸引未深的未成年人,进而对其进行诈骗。
 
多方共同监管,拒绝“套路”
 
“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类似“变种”高利贷还包括近年兴起的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其中校园贷借贷者为学生,通常借款数千元或者一两万,在半年多之后就“利滚利”到十几万甚至数十万。
 
针对细分贷款项目“现金贷”和“校园贷”,国务院互金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监会等6部门今年6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
 
针对“套路贷”,上海高院与公安系统加强配合,联手打击。目前,公安系统已经将“套路贷”作为突出侵害百姓犯罪作重点打击。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严惩“套路贷”,实行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的政策。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定罪上,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从上海高院方面获悉,高院方面正在查看近几年相关案件的历史卷宗,一旦发现被忽视的“套路贷”案件将启动追溯和重审。黄祥青说:“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