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资管业务如何进入万亿债转股市场?

时间: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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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资管业务如何进入万亿债转股市场?


  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实现制度上的突破。


  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近两年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积极有序开展业务,债转股落地金额超过1万亿元。专家认为,《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端和业务端均有利好,有助于债转股业务的更好发展。


  01挂钩资管新规 提升核心能力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提出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此次《通知》相当于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如何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管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提出细化要求。


  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廖媛媛指出,《通知》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净值化管理、公允估值、期限匹配、禁止资金池、限制多层嵌套、严控杠杆水平、禁止刚性兑付等统一监管要求。同时,《通知》着眼于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募资的现实需要,结合其资管业务自身特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规定,将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既确保资管业务更好支持债转股项目落地实施,又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兴业宏观分析师陈昊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从事债转股资管业务的细节,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同时,其部分内容也是和资管新规相衔接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这一松绑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金端和资产端均有利好,可以提升其债转股核心能力。


  “当前形势下,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蕴含巨大投资机遇,市场空间广阔,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大有可为。”银保监会法规部主任綦相表示,作为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制度框架,加强规范引导,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做好风险防控,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02资金端、资产端双利好


  《通知》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而对于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相关政策一直在推进。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去年,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有所突破。7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指出,将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并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


  曾刚告诉记者,拓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能够缓解一直以来债转股面临的资金来源问题。“债转股所需要的资金相对多元化、成本适当、期限长,能够引入更多社会资金,当然对债转股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意义的。”他表示,此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金更多依靠母行,规模很难做大,让社会资金更多参与,一直都是债转股业务所需要的。另外,如果能拓展业一般性的资管业务,也可以更多运用社会杠杆,并形成一定协同效果。加之当下市场资金成本较低,对于机构来说是有利的。


  而从资产端来看,此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制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端无法做大。曾刚谈到,“债转股业务属于表内持有,对资本充足率有影响,如果并表对母行也有影响。之前我们会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展的一个痛点就在于,很难做到和现有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相配合的同时促进业务发展。但是放开资管业务之后,资产端就可以出表,不消耗资本金,放大了债转股操作规模,对债转股的空间极大提高。”


  事实上,在今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了《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这其实也是一个信号,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端的范围更加全面,提升其作为资管机构的核心能力,逐步对机构松绑。”曾刚谈到。


  从投资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既要求围绕核心业务、又给予一定空间”的目的。《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既可以100%投资于单笔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时,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此外陈昊指出,对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而言,本身是专业做债转股业务的,肯定相较于其他机构在经验和项目方面都更为丰富。但同时,这几家机构此前并未涉足资管领域,还需要寻找相契合的投资者。不过他也强调,目前市场上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都脱胎自国有大行,资源相对丰富。


  03合格投资者要求更高


  而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比私募基金的门槛更高。


  AIC投资资管产品: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私募产品: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曾刚评价道,债转股的风险的确要更高,所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应该更高。他强调,“可以看出监管整体思路是,一方面放开空间,推动业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机构不偏离主业,围绕核心能力建设。”


  陈昊也强调,随着近期部分金融产品高风险本质的暴露,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债转股资产投资周期长、风险较大,虽然在投资者准入的门槛上已经设置了比私募资管产品投资者更高的门槛,但是未来如何在宣传和客户转入方面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仍然是许多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期限错配。但鉴于债转股投资计划的封闭期较长,为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通知》允许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来源: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2411&itemId=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