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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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流程图

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制定方案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照规定,根据监管需要及具体检查事项,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

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确定检查与被检查主体及工作分工。

3

(二)检查前准备

查看被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情况。

4

开始启动检查工作时对所负责检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预通知,提前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材料。

5

(三)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规章、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

6

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检查证件。

7

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资料、查看现场,根据监管需要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8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9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0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1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取财物,不准借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在被检查公司宴请。

12

检查人员应保守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

13

检查人员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14

(四)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