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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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序号
职权名称
依据内容
法定实施主体
市级实施主体
区县实施主体
监督电话
行政检查1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市级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人民政府88011522/8801157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第二款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信息。
行政检查2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市级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人民政府88011815
行政检查3对北京市交易场所的检查《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人民政府88011081
其他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年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市级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8801108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承接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管理职能转移的衔接工作。
其他2住房公积金缴存优惠《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    金融企业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2%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   88011267

注:1.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在京金融高管给予奖励、高级人才引进两个事项,因相关政策正在调整中,暂缓公布。

    2.2014年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05号)及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其中,创业投资企业为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部委第39号令)在我局备案。

    3.“住房公积金缴存优惠”职权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