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来信选登

时间: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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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融资租赁公司与主机厂、经销商(主机厂通过经销商销售给客户)和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机厂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与融资租赁贷款相等的保证金,融资租赁业务完结后融资租赁公司向主机厂返还保证金及一定利息的保证金占用费,请问是否有此等业务模式的限制规定?(2024-3-11)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4年3月12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