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作股东?(2024-1-4)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4年1月4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