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来信选登

时间: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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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作股东?(2024-1-4)


---回复内容---

***(先生/女士)您好: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咨询事项,现答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4年1月4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