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词: 优化营商环境 权力清单 扩大开放 双公示 畅融
---邮件原文---
***(先生/女士):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在目前监管口径下,在北京发起设立QFLP,主要是向境外募集资金的,是否仍然需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呢?我们注意到海南已经取消了备案要求?(2023-3-13)
---回复内容---
***您好:
您好,根据现行的QFLP管理办法,在北京从事QFLP业务,均涉及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特此告知。
答复时间:2023年3月14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