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时间: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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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六类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推动六类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检查对象


  (一)小额贷款公司:本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市、区两级将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


  (二)融资担保公司:本市共有融资担保公司62家,市、区两级将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


  (三)交易场所:本市共有交易场所32家。此次检查选取22家,其余交易场所由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安排检查,检查达到全覆盖。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本市只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一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五)典当行:本市共有典当行346家。此次检查选取76家,其余典当行由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安排检查,检查达到全覆盖。


  (六)融资租赁公司:本市共有融资租赁公司204家。此次检查由我局选取60家,其余融资租赁公司由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安排检查,检查达到全覆盖。


  二、检查依据


  (一)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1〕160号)。


  (二)融资担保公司: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三)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四)典当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京金融〔2020〕69号)。


  (五)交易场所:依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号)。


  (六)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


  三、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有:经营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上一年度检查整改情况等。


  四、检查程序


  (一)检查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机构发送检查通知,明确提出检查要求、检查时间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要求机构在接到通知后进行确认。


  (二)检查前准备。查看被检查机构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三)检查实施。


  1.检查时,出示检查通知及检查证件。


  2.检查中,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进行分工,现场填写检查单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确认签字,根据需要留存已由被检查机构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3.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或检查后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


  (四)形成检查报告。各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告,各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辖区检查总结报告按时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五)检查结果处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各区金融监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与各区《检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五、检查组织结构


  市金融监管局分行业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金融监管局监管处室、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六、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机构配合工作要求


  1.应真实、准备、全面提供检查清单所列示的文件、档案材料;


  2.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


  3.检查期间,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应留守检查现场,随时接受检查人员的问询。


  (二)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职责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规章、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


  2.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不准借检查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的接待安排等;


  4.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5.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守商业秘密原则,自觉保守被检查机构涉及的商业秘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