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全面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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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的相关要求,我局和北京证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9月17日至18日对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北股交高管的汇报,查验资料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经联合检查组商议,现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检查结果


  北股交整体运营较为规范,原则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的要求,没有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检查过程中也发现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问题如下:


  (一)合规经营情况


  1.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公司私募债券业务情况的书面说明》,截至2019年12月,北股交存量私募债已经全部到期,除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5中海阳债”)外,其他债券均已还本付息。15中海阳债发行人出现严重经营问题,目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需持续关注相关风险。


  2.你公司目前暂无发行股票的企业,没有挂牌企业进行实质性线上交易,也未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3.《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及公司官网“会员服务”页面均提及交易商经纪会员,但目前你公司不存在交易商经纪会员。


  4.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技术的管理规范暂未出台,目前你公司信息系统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


  5.目前你公司尚未完成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等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二)财务管理情况


  1.财务制度有待完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会计凭证及报表在编制过程中的保管中,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会计凭证的档案管理资料时均未制定关于凭证装订归档前应进行凭证的审核,缺少财务凭证装订归档前的审核环节,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缺少保证会计凭证等财务留档资料最终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的必要程序。


  2.个别资金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组在检查你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财务凭证时发现,2019年5月1#凭证,摘要为“2019年3月固定电话费7,942.11元”,凭证附件中最终领导审批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但后附的银行回单显示时间为2019年4月8日,存在资金支出审批晚于实际支付时间,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情况。


  3.车位费的涉税风险。检查组检查你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财务凭证时发现,2019年存在两个月的员工办公区停车费租金及2020年每季度一次支付的员工办公区停车费,该事项现通过北股交管理费用-交通费科目(660207)核算。该事项为你公司替员工支付的每月固定停车费费用,其经济实质为员工福利费,应作为相应员工的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内进行申报,而不是通过你公司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现行的核算情况直接影响你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和相应报销停车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4.会计基础工作不严谨。检查组在检查你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财务凭证时发现,此次会计期间的财务软件为用友财务软件,相应的会计凭证打印纸为用友软件会计凭证专用纸打印,但在此段时间内装订的财务凭证均未能全部显示贷方金额的数据,导致财务凭证的完整性不足,会计基础工作有待完善。


  (三)信息系统情况


  交易系统记录操作日志审计功能不完整,登录失败没有审计记录。


  二、2020年整改意见


  1.你公司应持续关注出现违约的私募债15中海阳债的详细情况,关注并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2.你公司目前暂无发行股票的企业,未有挂牌企业进行实质性线上交易,如后续存在实质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及时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3.你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及官网中的“交易商经纪会员”设置进行更新。


  4.在中国证监会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技术的管理规范后,你公司应尽快按照管理规范推进信息系统整改工作,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


  5.你公司应尽快完成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等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6.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关注车位费的涉税风险。


  7.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系统日志审计功能。


  你公司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向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报送正式整改报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抄送:北京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