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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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规定,我局决定注销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许可证注销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以下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所在区

公司名称

机构编码

许可证有效期

1

海淀区

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京A000129

2016年8月24日

2

东城区

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京A000019

2016年11月15日

3

顺义区

华财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京A000139

2017年3月4日



二、后续工作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做好如下后续工作: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委派工作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至我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须将许可证原件交回我局。
2、自下发批复之日起30日内,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经原登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公司名称事宜,不得在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同时,在前述限期内,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办理完毕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前已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应依据相关融资性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至原合同终止且不得延长原约定担保期限。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组,完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处置工作。对日前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并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特此公告。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