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发文字号]〔〕
  5. [成文日期]
  6. [实施日期]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5-06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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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要求,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