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在京开展“培训贷”业务的风险提示

时间: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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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或外省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在我市开展“培训贷”业务,存在不当营销宣传、串通诱使学员借贷、预付费退款难度大、转移责任等风险隐患。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相关精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培训贷”业务,不得隐瞒或诱使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消费者贷款,准确把握借款人的适格性和还款能力,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异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我市开展“培训贷”等放贷业务。对于此类行为,一经发现,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培训市场秩序,再次提示社会公众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依据自身还款能力谨慎选择“培训贷”产品,以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