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知识与风险提示

时间: 2015-06-30
分享:
字号: [打印]

 法律法规篇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制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本规定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目前非法中介机构多种多样,作案手法花样翻新,但共同的特征就是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买卖、 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咨询、受托理财等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判断。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投资陷阱篇


一、 非法证券活动
1. 通过非法网站、博客以及QQ、MSN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或客户,推荐黑马等方式,骗取投资者钱财
案例:投资者张某在搜狐网页证券投资栏目,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涨停”、“杨百万18亿买3股”、 “私募拉升3只黑马”、“看明日6只涨停股”。 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中信证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被中国证券协会评为十大优秀证券网站”,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预留的手机号码,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张某说:“网上这些公司很多都是骗人的,我不信你们。”陈姓接线员说:“我们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你也可以通过搜狐等门户网站证券栏目相关广告链接查询,这个你就不用怀疑了。”他接着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来抓住了很多涨停板,公司实力很强,非常专业,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就能获利100%。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账户汇了季度服务费9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
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却连连下跌。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打电话找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再去登录“上海中信证券”网站,也登不上去了。
避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网上“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通过电视、广播、 报刊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投资者范某看到某省卫星电视“涨停无限”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公司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
范某经受不了诱惑,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接线员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电视节目中“老师”炒股可以达到的预期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跟着电视节目中的“老师”炒股了,“老师”会推荐涨停股票。
之后数日,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就想先交钱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去4000元会费。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有上涨,甚至出现涨停,但没料到此后“老师”推荐的股票却一路下跌,范某懊丧不已。
避险提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往往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有的还不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投资者不可轻信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的股评“老师”和免费“送”股活动,也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也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现电视台证券节目不规范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 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北京投资者李某在H省电视滚动播出的“涨停先锋”证券节目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几只股票。
李某见这几只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业务员还声称:“你不相信我,电视台你总该相信吧!你也可以到《H周刊》等知名证券报刊查询我们的广告”,“我们能及时知道主力资金动向,跟私募有合作”。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
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传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1个月,并推荐有内幕消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避险提示:
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投资者使用软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以代客理财、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投资者王某接到某投资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机构,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过往推荐业绩特好。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与该咨询公司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元,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随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连续下跌,短短数日亏损达数万元。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避险提示:
“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上当。
5. 警惕“股神”诱惑,严防咨询陷阱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股市日渐回暖,新股民人数大量增加,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也日趋猖獗。很多不法分子抓住股民“一夜暴富”的不健康投资心理和盲目相信内幕消息的心态,编造虚假身份、虚假机构、虚假地址,利用电话、手机、网络平台等进行虚假的宣传造势,以推荐股票保证盈利,提供内幕信息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使不少股民掉入圈套,损失惨重。
北京市公安局从自身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的重要举措。2009年,市公安局与证监会、北京证监局通力合作,联手出击,迅速打掉了一个以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的名义提供证券咨询为幌子收取高额会员费的诈骗团伙,破获了全国首起非法证券业务咨询诈骗案。


2009年4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接到某证券公司报案称:一名山东东营的投资者向该公司反映,有人冒用其公司名义,向其推荐股票并许诺保证投资收益率翻番,骗取其高额咨询费用。接到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立即派民警到该证券公司了解情况,通过对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此事确存在非法证券业务咨询诈骗的重大嫌疑。于是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与此同时,监管机关也来电来函,表示将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共同查清此案,证券监管机关的支持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尽快查明案情,民警立即赶赴山东东营找事主了解情况,据事主介绍,今年二月份他接到一名自称金玉的女子来电,称其是某证券公司员工,通过上交所得知事主股票账户亏损。对方称目前证券公司投资部正在搞活动,如果与公司合作成为会员,公司可以负责推荐股票并保证短期内盈利10%以上,同时还可以提供股市内幕消息。半年的会费12000元,可以先交一半的会费6000元,等股票上涨赚钱以后再交另外一半。几天后,金玉和另一名自称欧阳鸿锦的女子又多次来电让其缴费,在权衡利弊后,事主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金玉提供的账号里汇入了6000元。其后几天,金玉和一名叫杨雪的女子通过手机飞信向事主推荐过几只股票,但均亏损。经再与金玉、杨雪等人联系后,对方改口说让其做中长线投资,至此事主发现被骗。
了解上述情况后,侦查员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于5月15日,一举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白某某抓获,起获作案工具小灵通电话、电脑、银行卡、记录骗得钱财数目的账本以及大量客户信息。随后,在民警的工作下,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5月17日自动投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化名金玉)、陈某某(化名欧阳鸿锦)交代,其二人原在一家炒股软件销售公司工作,但由于对收入不满,遂萌发了辞职单干的念头,并于今年二月初租用通州某小区一处住宅作为窝点,伙同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化名杨雪)冒用正规证券的名义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她们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客户资源和股民钟情于内幕消息的心态,以提供股市信息、投资咨询服务、推荐股票指导帮助炒股为名,向股民骗取所谓的高额信息费达7万余元。
6. 以“海外上市”名义变相非法发行
一家没有生产经营迹象的“空壳”公司,却在一年半时间里轻松骗取近900名中外投资者信任,获得超过7000多万元的股权购买款。通过网站低成本的“华丽”包装,以及虚假宣传打造的“海外上市”预期,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空手套白狼”方式进行的非法发行一案,给投资者带来深刻警醒。
2006年12月18日,证券监管部门接到一封关于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提到,利顿公司以海外上市为诱饵,“非法股权转让涉及资金1.4亿元之多。涉及1044名投资者(包括涉外投资者281名)购买了2744多万股利顿股票,占总股本的84.50%。”
这封厚厚的举报信中还一并罗列了该公司长达20多页的股东名单,即购买利顿股权的投资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码、电话、手机号码、住址、具体出资数额。
在初步判定该举报信可能来自涉案公司内部人士后,证券监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
根据举报人材料,负责该案的调查员迅速到上海工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注册资料。档案材料显示,利顿公司前身为上海长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过三次注册资金增加至3247万元,确实于2004年4月变更为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主要经营天然植物功能成分高纯单体及标准化提取物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芳持有公司最大比例股权,占总出资额的31%,举报信中的相关信息基本得到了印证。
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利顿公司三个服务器的网址,调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的网站看上去非常正规,且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几乎可与跨国企业的网站媲美。网页中展示了大量公司大型生产、种植基地的图片,甚至还有国家领导人参观企业的照片。公司生产规模、利润等相关数据也显示出其“良好”的经营。另外,网站上行业政策、动态资讯等内容也在动态更新。
经过搜索,办案人员还发现,网络上关于利顿公司的好评报道频频出现,甚至在主流财经网络媒体上也能看到有关利顿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调研报道。比如,“公司项目技术在国际上处领先水平,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公司已与60多家国外企业、著名药业生产公司和科研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正着手进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针对这些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前往该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进行了暗访,发现那里是一片荒地,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迹象,和网站上的基地图片不符。举报信中“公司基本属于停产状况”的描述得到了证实。
既然如此,为何有那么多人愿意出资呢?
“这是因为海外上市能让原始股持有人瞬间获取暴利,利顿公司员工的推销策略准确把握了当事人的心态。”办案人员解释说。
事实上,即便网站、媒体的宣传都非常逼真,“但一纸刊登在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其实早已露出了破绽,然而大多数受骗投资者都没有注意。”调查人员将从该媒体网站下载的这份公告提供给记者。
公告是2005年4月中旬刊登在某指定媒体上的。可以说,利用投资者对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注度,利顿公司的包装思路十分细致。公告内容是利顿公司已经由国内深圳一家券
调查人员在发现涉案人员已涉嫌集资诈骗刑事犯罪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从2006年12月中旬收到举报信,到2007年2月初,利顿公司的涉案人员便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下旬,该案件正式审理终结。
利顿公司“空手套白狼”进行变相公开发行的真相至此水落石出。2003年,江苏常熟居民朱建芳通过一定渠道,无偿获得一家空壳公司股权,接着通过虚假增资扩股、虚假验资等一系列手段,骗取了区政府、市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使这家原本经营范围是生产塑料橡胶制品的小公司,在2004年4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摇身一变成了“从事各类天然植物、高效保健品的研究和生产”的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随后,由朱建芳空手套来的原始股被大肆转让。朱建芳及其同伙通过设立网站、分发资料等方式,宣传利顿公司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且还通过多家投资咨询机构帮助其大肆转让。
自2004年6月起至2006年12月止,共有800余名国内外投资者以每股1.6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2000余万股股权,远超过公司注册信息中朱建芳所持股份的额度。据统计,在此期间,朱建芳从这些股权销售款中获得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以个人名义投入到其占有股份的另两家公司,以及应付利顿公司的日常支出等。
利顿公司案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案,主犯朱建芳被判无期徒刑,另一案犯干益民也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避险提示:
在这一代表案例后,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发行的警惕被提上重要日程。1999年《证券法》施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2005年修订的新《证券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包括向不特定公众发行和向特定公众发行超过200人这两种情形。
监管部门指出,不符合上述这些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就是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投资者在进行“原始股”投资时,虽然是受害者,但客观上也成为了非法活动的参与者。

 

二、 期货交易风险案例分析
1. 期货交易有风险,投资者参与要慎重
案例:小张打算今年年底要结婚,正在筹办婚事。一日他听说朋友说“炒期货能一夜暴富”, 便拿着筹办婚事的钱急忙到期货公司开交易。期货公司提交的文件他看都不看就签了字,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他提示期货交易风险他听也听不进去,给他讲解期货交易知识他不愿意听,他就觉得自己一定能赚到大钱,结果不到三个月就将自己用于结婚的钱输个净光。
案例分析:风险究竟有多大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下《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按照有关规定,交易者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之前,都必须签名确认已经阅读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一般的说明书开头就会提到:“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投资者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很高,适合于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都较强的投资者。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喜好承受风险或者财力雄厚,对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来的重大损失不论在心理上还是资本上都具有较高的承受能力,那么股指期货才是适合你的投资品种。反之,如果你像小张一样,资金有重大用途,如:结婚、买房、养老、医疗等,那么还是不要参与股指期货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风险提示:
期货交易中一夜致富的故事不少,不少人就是听了这种故事后进入期货市场的;期货交易中把本钱都赔光的事例也有很多,但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讲出来。这中间,很多人因为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而遭受重创,倾家荡产;也有很多人只是纸上富贵一时,转眼又回归赤字;甚至还有很多人只听说了“期货”二字就盲目入市,结果犯了低级错误而损失惨重。由于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具有典型的杠杆效应,无论市场价格发生正向还是反向变化,造成的保证金浮动盈亏均是成倍增大。
期货交易收益较高,风险度也同样较高。不仅如此,如果交易过程中追加保证金不及时,投资者还面临被强制平仓风险,意味着投资可能会完全损失或产生更大的负债,所以,对于参与期货交易须慎重。没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最好不要盲目参与。在决定是否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清楚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究竟有多大,自己是否有这个承受能力。
2. 委托他人交易蕴藏风险,投资者要留神
案例:陈先生是某市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多年经营,积攒下一笔不小的资金,这几年通过投资股票、权证、基金,获得了不错的回报。12月16日,陈先生通过证券公司报名参加了股指期货报告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培训,陈先生对股指期货的交易制度、风险防范有了初步了解,对股指期货投资跃跃欲试。陈先生找到讲师,询问相关情况,“您看像我这样没有时间看行情又想参与股指期货,可不可以委托期货公司帮我做交易呢?”报告会的讲师表示,按照现行规定,期货公司是不能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需要明确交易品种、买卖方向,开平仓方向,交易手数,否则构成全权委托交易。


陈先生不解地问,“期货公司不能接受全权委托,那可不可以委托做得比较好的人帮我交易呢,一方面可以节省时间,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盈利的概率”。讲师指出,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期货投资基金法,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限于私人关系层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讲师严肃地告诉陈先生,在商品期货市场里就出现过投资者委托他人交易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比如有的投资者偶尔没时间交易,就通过口头方式委托熟人交易,往往由于委托不明确或缺乏证据产生纠纷;再有一种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账户委托给那些做得比较好的人进行交易,一旦盈利后与操盘的人分成,这样的委托一般订立书面协议。但由于操盘人的水平良莠不齐,再加上有的操盘人为了追求成交量以获得手续费分成,就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案例分析: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增加了一个交易品种,投资者在股市与期市之间难免分身乏术,因此有不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时段大多没能顾及股指期货交易。而不少期货公司也接到客户询问,期货公司是否有“代客理财”服务。按照我国现行的期货监管法规,期货公司不能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即使委托熟人进行交易,也存在风险。投资者一定要慎之又慎。
风险提示:
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缺乏相应法律保障,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很有可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 与居间人(经纪人)打交道,投资者要小心
案例:王老太今年56岁,在某证券营业部结识了刘某。当时股市行情不太好,但是刘某不但吹嘘自己期货操盘能力强,而且称有色金属的期货行情很好,只要由他来操作一定能赚大钱。说得多了,王老太信以为真,于是同意刘某作为自己的操盘手,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并投资了15万元。可是刘某却为了获取手续费提成,不顾王老太持仓品种的走势频繁进行操作,导致账户中的15万元很快亏损至1万余元。等到王老太得知这一情况,为时已晚。
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刘某就是期货行业中俗称的“经纪人”或“居间人”。这类“经纪人”或“居间人”(与之相对的是期货机构委托的“经纪人”或“居间人”)与投资者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他们通过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为投资者提供诸如开户指导、投资建议、操盘等服务,同投资者开户的期货公司或营业部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通过收取期货机构给予的开户提成和手续费提成以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收益提成等收入得以生存。但是,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少数“经纪人”或“居间人”常常在自身不具备操盘能力的情况下,无视投资人账户盈亏情况,频繁操作,以致使投资者发生重大亏损。


风险提示:
目前我国期货监管规范程度较高,只要投资者本人是自己账户的资金调拨人,资金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但是,一旦委托给了居间人等,投资者需要关注自己账户的交易可盈亏情况。当发现账户存在过高频率的交易和大额亏损等异常情况时,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从投资者自己委托“经纪人”或“居间人”进行操盘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看,有些“经纪人”或“居间人”自身资信情况较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4. 期货交易有风险,切勿听信获利承诺
案例:王奶奶靠经营小生意积攒了50万元养老钱,平时将这笔钱存在银行。一日王奶奶在银行办理存款,遇到一自称是“期货交易高手”的李某。李某对王奶奶说:“现在银行存款利息这么低,您怎么还存款呀?不如用来做期货,我保证你三个月稳赚50万。”王奶奶听了,心里一动,但又担心被骗,问道“你不会把我的钱骗走吧?”李某急忙解释说:“您可以亲自到期货公司开户,我可以帮你操作,而账户里面的钱只有您自己才能取走,别人是取不了的,放心吧!”王奶奶这下放心了,于是跟着李某到期货公司开户,签署合同是看也不看就着急地签了,并一心美滋滋地想着李某保证他稳赚的承诺,把自己的交易密码也交给了李某。开户入金三个月后,王奶奶想到期货公司提取利润,这时才发觉,并不是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李某已不见踪影,怎么也联络不上。慌乱之下赶到期货公司一查,发现30万元保证金的本金已亏损掉20万元。王奶奶急了,找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理论……


案例分析: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获利承诺是欺诈行为之一。在我国的期货市场中,因获利承诺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投资者只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由于违规者通常资信水平较低,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得补偿。
风险提示:
天上永远不会掉下馅饼,更何况是期货交易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要认真阅读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合同条款,切勿听信他人的获利承诺。
5. 账户信息要保密,投资者不可大意
案例:小王在期货公司开户不久。虽然公司提供网上交易的服务,投资者在家里也能够方便地通过网络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小王还是喜欢在公司的散户大厅进行交易,一来热闹,二来可以和其他投资者交换对行情的看法。一来二去,小王和另一位投资者小梁成为了好朋友,他们互相交换了交易账号和密码。这样,在各自外出的时候就能为对方照看一下交易,以免在行情剧烈波动的时候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半年后,由于琐事,2人关系变坏,小梁于是转到另一家公司开户也更换了密码,但小王却把交换密码的事情忘了。不久,期货行情剧烈波动,不怀好意的小梁盗用了小王的账户,在行情上涨的时候故意做空,使小王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由于投资者自己的原因泄露交易账号的密码,虽然在法律上应当由非法交易的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很难找到非法交易者。因此,损失往往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账号和密码信息是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最重要的资料,它是交易系统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唯一信息。一旦泄露,客户资产将面临着威胁,如,被人恶意操作,导致重大亏损。此外,虽然资金不会被直接转走,但由于期货交易有其特殊性,还是能够通过交易手段将客户资金间接转移到其他账户之中。
风险提示:
投资者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等账户信息。密码设置要有一定的难度并经常更换,以避免被破解。同时要经常关注自己的账户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马上采取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 非法期货是黑洞,投资者应避而远之
案例:小李在外企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对国际市场比较了解。他十分看好黄金和汇率的期货交易,某日在网上浏览时,发现了一家投资公司提供境外的黄金、利率和汇率等品种期货交易的服务。小李认为,这家公司提供的黄金交易以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报价为准,这样的报价从很多渠道都能够得到,不会被人为篡改。而且,交易资金通过银行在境内划转,安全性也比较有保障。于是,小李投入了50万元通过这家公司参与黄金期货交易。1个月下来,小王亏损了40万元。小王对此感到十分困惑,自己对行情的判断并没有错误,怎么会亏钱呢?他认真回忆了这1个月来的交易过程,终于发现了问题。首先,这家公司交易系统的报价中每天行情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与境外报价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行情剧烈波动时,系统的报价与国际报价却有出入;其次,每到行情突变的关键时刻,就会出现行情中断、下单系统繁忙等情况,开仓、平仓都十分困难;再次,只要是对自己有利的单子,多半都无法成交。小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案例分析:一些非法代理境外期货交易的公司称,行情完全依照公开的国际市场价格,没有造假的可能;资金存放在银行,除非账号密码泄露,资金绝对安全。但是,不少投资者却发现,交易中行情的演变过程往往会被公司做手脚,行情还会在关键时刻中断,交易系统也会在关键时刻瘫痪。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风险提示:
进行期货交易务必弄清市场及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性,过去我国发生过不少以期货公司名义行不法交易或非法集资、诈骗之类行为给群众带来严重损失。这些不法交易机构往往打出诱人的招牌,以高收入高回报为诱饵,欺骗群众上当。更有部分群众置机构的合法性于不顾,冒险参与组织的非法交易活动,企图捞一把就走。这种情况下发生了损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国内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只有上海、郑州、大连及金融交易所4家。除了在这4家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之外,包括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均是非法的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其中,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 强行平仓,谁来负责
案例:老姜是个老股民,他持有的很多股票已经长期被套。在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后,他对自己持有的有浮动亏损的头寸也没及时平仓。他总坚信自己的判断没错,但是行情却一直向不利于他的持仓的方向发展。有一天,他接到了期货公司的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的通知,他未在意。结果第二天开盘,老姜发现自己的仓位已经被期货公司平掉。他认为期货公司无权对他的仓位进行平仓处理。
案例分析: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的,投资者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头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风险提示:
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执行强行平仓,既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权利,也是期货经纪公司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对客户的持仓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其中所带来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8. 胜诉之后,投资者还要重视执行程序
案例:接上例,王老太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刘某。与刘某几经交涉,刘某答应在4个月内每月赔偿王老太2500元,共计1万元。条件是这次的纠纷一笔勾销。王老太心想,能赔一点是一点吧。于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刘某在支付了1次赔款后,就在也不进行赔付了。王老太忍无可忍,在第2个月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支付余下的赔款。拿到判决书后,王老太很高兴,认为一定就能够获得赔偿。于是就在家里等着。但是,半年过去了,还是没见到赔款的影子。
案例分析:不少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产生纠纷后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投资者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多数会坐等败诉方主动赔偿。
风险提示:
部分投资者就像这一案例中的王老太一样,胜诉后往往忽略了申请法院执行的问题。后果常常是贻误了最好的执行时机,甚至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使生效的胜诉判决变成一张废纸。在实践中,败诉人多数不会主动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且申请法院执行还有期限,期限一过,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执行的申请了。这就要求胜诉方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以防止败诉人的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使得胜诉的判决内容无法实现,空欢喜一场。


产品风险篇


一、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系统风险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
(1)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股票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股票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目前及今后较长时间都将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股市指数与改革政策. 措施密切相关。                           
(2)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的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混乱,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恶化。但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股票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通货膨胀的不同阶段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3)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是指股票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股票价格的日常波动或中期波动,而是指股票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股票行情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但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周期的变动。
(4)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股票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利率与股票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股票价格水平下跌;利率下降,股票价格水平上涨。
★从长期看,利率对个股的影响还取决于上市公司对利率变化的化解能力。
(5)汇率风险:汇率与证券投资风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本国货币升值有利于以进口原材料为主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利于产品主要面向出口的企业。因此投资者看好前者,看淡后者,这就会引发股票价格的涨落。
二、 非系统风险
又称可分散风险、个别性风险,指由于某种因素对某些股票造成损失的不利因素。主要指公司因公司治理、市场供求变化,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导致某只或几只股票价格下跌。
(1) 财务风险: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2) 产品风险:指产品生命周期变化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 经营风险:指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变动而导致盈利能力的变化,从而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减少。
(4)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资产变为现金方面的潜在困难而造成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一种股票在卖出时需要作出的价格让步越大,则拥有该种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程度越大。
(5) 操作性风险:在同一证券市场上对待同一家公司股票,不同投资者投资结果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况,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投资者不同的心理素质与心理判断、操作技巧造成的。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差异,称做操作性风险。
(6)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
(7)道德风险:指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是一种委托关系,当管理者和股东追求的目标不同,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对股东利益、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避险提示:
1.投资者在入市前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划分股票投资在个人(家庭)收入中的比重。
2.学习必要的投资分析知识,能够通过正规信息渠道获得对宏观经济形势、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
3.选择信誉好的证券公司,获取正规咨询服务。
4.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定期认真核对交割单和对账单。
5.面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非法发行、非法投资咨询,应事先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咨询,不能轻信推荐承诺。

 

基金投资风险
一、 基金运作风险
◇投资对象本身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这些投资品种本身存在的风险自然会对基金产生影响。
◇管理风险
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也可能导致所投资基金出现亏损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投资人的有效赎回申请,但是,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即不能在适当的价位及时变现,或者为了快速变现而必须将投资工具贱卖。如果遇到大量投资者要求将基金单位赎回,特别是遇到巨额赎回,基金经理在短时间内将手上所有的股票、债券以合理的价位卖出,那么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只好推迟,并承担推迟赎回后基金单位净值可能下跌的风险。
二、 上市基金的价格波动风险
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品种有封闭式基金、LOF、ETF等,这些基金除具有普通证券投资基金固有的投资风险外,投资者还可能因为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面临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三、 基金交易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来源于投资者在选择基金品种、日常交易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例如申购或赎回价格变动风险、基金品种选择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避险提示:
1.基金投资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不等于几乎零风险的储蓄;2.不能用炒股的方式炒基金,频繁的申购赎回会加大基金持有成本,影响基金投资运作和业绩,应树立长期投资的习惯和理念;3.密切关注基金净值,全面了解基金信息,尤其是LOF、ETF产品,需要熟悉产品运作和定价机制,理性投资。


债券投资风险
一、 违约风险
是指发行债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在所有债券中,财政部发行的国债,由于有政府作担保,往往被认为没有违约风险,因此被市场称为“金边债券”。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公司发行的债券则或多或少地有违约风险。如果要投资公司债券,一定要仔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的以往债券支付情况,尽量避免投资经营状况不佳或信誉不好的公司债券;在持有债券期间,应尽可能对
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以便及时卖出债券。
二、 利率风险
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降低;当利率降低时,债券的价格一般会上升。由于债券价格会随利率变动,所以即便是没有违约风险的国债,也会存在利率风险。
三、 购买力风险
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收益率只有2%。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四、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如果投资者遇到了一个更好的投资机会,想出售持有的债券,但短期内找不到愿意出合理价格的买主,要把价格降到很低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找到买主,那么,投资者不是要遭受降价损失,就是要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五、 再投资风险
为保证投资收益的连续性,投资者一般会将债券到期收到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再投资。为了实现购买债券时所确定的收益,就必须按照等于买入债券时确定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就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避险提示:
1.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不同期限的债券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购买不同种类,例如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在提高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分散风险。期限长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收益较高;期限短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少。投资者可以同时持有不同期限的债券以保持资金的流动性,避免资金被套牢。


2.随时关注非经济因素的变化,以防整个债券行市下跌,造成全线亏损。
3.为降低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债券。

 


期货投资风险
一、 经纪委托风险
是客户在选择和期货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公司时,应对期货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
二、 流动性风险
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
三、 强行平仓风险
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
四、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予承担交割责任。 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
五、 市场风险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会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
避险提示:
作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新进入期货市场的新手,在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注意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如若违反这些制度,将使投资者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投资的资金、规模必须正当、适度。如果资金渠道有问题,一旦抽紧,必然会影响交易;而交易规模如果失当,盲目下单、过量下单,就会使投资者面临超越自己财力、能力的巨大风险。
3.要有良好的投资战略。根据自己的条件(资金、时间、健康等),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充实自己,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战略。
4.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风险的每一个环节。期货市场是一个消息满天飞的地方,投资者应注重从期货公司、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正规途径获取信息。同时,时刻注意市场的变化,提高自己对有效信息的甄别能力。

 

权证投资风险
一、 杠杆效应风险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其价格只占标的资产价格的较小比例。投资权证,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一旦判断失误,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甚至巨额的损失。
二、 时间风险
与其他一些有价证券不同,权证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且其时间价值会随着时间消逝而快速递减。到期以后(不含到期日),权证不再具有任何价值,成为一张废纸。
三、 错过到期日风险
除了现金结算型权证交易所在到期日会自动将有执行价值的权证进行结算外,采用证券给付形式结算的权证均必须由您主动提出行权要求,因此,必须留意所投资权证的行权期。如果在行权期,标的股票价格远远低于行权价,认购权证将“一钱不值”,同样,如果行权期标的股票价格远远高于行权价,认沽权证也“一钱不值”。
四、 T+0风险
权证交易实行T+0交易,因为可以当天买卖,投机气氛就更浓,权证单个交易日可以被来回买卖许多次,导致对资金动向及买卖市场实际情况的判断更加困难,市场风险因而进一步加大。
避险提示:
1.在投资权证之前应全面了解权证产品的基本知识,包括权证的创设机制、交易规则等,避免盲目以炒股票的方式来炒权证。
2.作为金融衍生品,权证的投资风险、市场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