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5-31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遵循证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尊重市场规律和公司自治,加强市场出清和风险防控,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形成更加规范化的市场退出制度。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主动终止挂牌制度作出了要求,在尊重市场主体自治的基础上,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全国股转公司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履行审查职责。
二是对强制终止挂牌作出了要求,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严肃市场纪律、推动市场出清。
三是明确了终止挂牌公司的后续监管安排。明确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自律管理。
证监会表示,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部分公司在经营发展方面也容易出现较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有部分企业陆续退出新三板。总体上看,新三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市场退出理念,初步形成了较为良性的市场生态,市场退出及运行均较为平稳。
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