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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信用边界、破局跨境流动!征信监管将有法可依

时间: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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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末年初,征信领域重磅动态不断。1月11日,央行官网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45条,从信用信息定义、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办法》对一些概念不清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2021年也将成为个人征信合规、蓬勃发展的重要年份,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市场化机构积极参与申请个人征信牌照,在坚持合规的基础上稳健前行。


  划清信用边界


  数字经济时代下,征信业务边界亟待划清。


  央行称,此次《办法》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而起草,主要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


  此次《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办法》同样对征信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根据《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属于征信业务;此外,《办法》起草说明同样提出,当前实践中,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除了明确信用信息边界外,此次《办法》也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


  其中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同时,《办法》规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对于信息采集的红线,《办法》也有明确。具体来看,包括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不得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不得从非法渠道采集;不得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领域乱象不止,如违规收集与使用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欺骗误导用户主体下载App等。此次《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有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对客户主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望破局跨境流动


  引发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同时强调,国内开展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生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设在中国境内。征信机构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包括: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审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的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征信机构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向央行备案。


  此外,征信机构若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向央行备案。


  机构蜂拥征信牌照申请?


  为了此次《办法》,央行曾开展长达五年的调研起草工作。


  央行称,《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


  早在2016年,央行就成立了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定义、采集方式、整理保存加工方式、提供使用方法、信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征信业务活动及信用信息使用的全流程进行指导与规范,一方面能够完善征信相关的监管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机构回归征信业务本源,便于机构遵照执行,提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有助于征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