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工作动态

《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发布

时间: 2020-03-25

分享:
字号: [打印]

 

  原标题:交易中心发布《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


  3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向市场发布了《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简称《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规则》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根据《规则》,交易中心为参与机构提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报价成交、市场监测、行情信息等服务。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金融机构及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北金所组织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应通过交易中心报价成交。

  从转让流程看,《规则》指出,参与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或债券匿名拍卖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参与机构开展协议转让的,转让双方应预先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说明》,内容应包括拟转让债券信息、转让价格、结算安排等要素信息,以及相应背景情况说明和定价说明等。参与机构开展债券匿名拍卖的,应按照《关于开展债券匿名拍卖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8〕第 192 号)执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向北金所提交匿名拍卖意向申报表和集中竞价应急委托单,参与交易中心债券匿名拍卖业务,并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办理结算。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规则》表示,参与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和取消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权限等处分:随意报价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不按成交单约定履行合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

  作者:赵洋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