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来信选登

时间: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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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原文---

焦**(先生/女士):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请问申请QFLP试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谢谢。(2022-9-7)


---回复内容---

焦**您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以短信回复的方式解答您所咨询的有关QFLP的问题。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其中,试点基金也可采用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金融企业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2、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企业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4、存续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5、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试点基金需满足下列条件:1.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认缴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2.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如需进一步了解业务相关细则,请致电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9月7日

答复人:市金融监管局